多元文化主義是一個目標、價值、概念,也是一種態度或策略。多元文化主義的基本立場是從社群或文化族群間的差異為出發,而非從個人的差異性出發,強調對主流文化宰制的質疑,對於文化差異的尊重、相互承認彼此的文化認同,對特定族群的文化肯認,與近年來社群主義(communaitarianism)、女性主義(feminism)、差異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肯認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等主張相呼應,也就是將「認同政治\差異政治」(identity politics\politics of difference)當作論述的中心(施正鋒,2005;簡成熙,2000)。「多元文化主義基本上不否定社會中可能會有或可以有一個文化體系或價值觀居於主流地位〈如在英美的主流文化是以個人主義為核心的價值體系;在台灣則是以儒家文化為主流〉,凡是在社會中呈現的文化體系或價值觀,都應受到和主流價值觀相同的尊重,還不只是被容忍而已。在英美,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觀所特別看重的除了不同族裔的文化外〈如黑人文化、西裔美國人、印地安人、和亞裔美國人文化等〉,還包括女性主義的價值觀,各種不同宗教信仰以及因不同癖好所產生的價值體系〈如同性戀者所產生的文化或價值體系〉。過去的作法是採取軟硬兼施的同化政策(譬如美國的「大熔爐」、台灣過去的「國語政策」),強調的是一般化的個人權,頂多只願意接受反歧視式的包容,也就是少數族群的文化特色最好是限定在私人領域、或是有限的公共領域。在如此的以小伺大的支配關係下,即使社會在表面上能呈現著和諧共存的表象,卻掩飾不了少數\被支配族群在心理底層的失落。在多元文化主義的要求下,教育的內容就須顧及不同族群、宗教信仰者、語言使用者,及不同價值體系支持者的需要,而不僅僅是主流文化或主流價值觀的服務工具。所以,多元文化主義強調護衛文化的差異性和自我認同,文化的差異和獨特性不容消蝕。
朱柔若(2008)認為:「多元文化主義的政策主張強調所有移民族群都有展現、發展、與分享族群文化傳統的權利,共同參與國家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生活的建構。[」因此,主流社會必須遵循差異原則,讓少數族群有同等的機會與權利參與社會事務。Hall認為多元文化主義不是單一教條,也不只是一種政治策略或是政治事務的處理方法;它描述了政治策略的多重性,與任何過程的不完整性。因此,每個不同的多元文化社會都有不同的多元文化主義。對此,王俐容(2006〉則認為多元文化主義被視為一種政治意識型態,以訴求更多弱勢群族的權利;多元文化主義被視為一種公共政策,在於確認存在社會中的歧視、不平等,與排斥的解構性因素。
多元文化主義的範圍廣泛,諸如教育文化、宗教藝術、社會政策、政治立場等等。David T. Goldberg曾說:「多元文化的情況……無法提供一個歸納式的定義,只能當作一個現象來加以描述。」關於多元文化主義,朱柔若(2008)認為至少有以下四大政策主張:
一、文化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
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個人人格的發展及形成受到所生長之特定文化環境影響與模塑。因此,展現在個人人格層面的文化標誌,是個體生存的根本,與自我認同無法切割;更進一步來說,文化識別是族群在社會適應過程中產生團結、形成認同的基礎。
二、不同的移民族群文化應給予尊重
多元文化主義的政治主張為,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少數民族與邊陲群體的文化有其獨立價值,國家應恢復和尊重少數族群的民族與文化認同權。
三、應維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平等權
多元文化主義反對民族歧視、主流文化的文化霸權思想與文化帝國主義。多元文化主義支持文化相對論,族群文化沒有高低之分,不同的文化代表不同的社會適應,以及因應社會適應而發展出來的不同理解與詮釋。所以,沒有那個文化是絕對高尚的,也無權將自己的文化認同強加在其他族群之上。
四、應落實少數族群的文化實踐權
儘管現在承認少數族群的文化認同與主流文化地位、意義相等,但是在歷史上,歧視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所以,必須根據差異原則,採取有效的措施,改善少數族群在社會制度中的劣勢地位,使其享有應有的權利。
承上所述,多元文化主義所含甚廣,但其中的精神不變,即是關注社會所有不同的文化群體,看見文化認同的異質性,進而尋求彼此的平衡點,讓社會中的每一成員,都有同等的權利與自由,公平地生存在同個空間裡。